《基于射频技术的用于产品与服务域名规范》行标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归口单位电子标准研究所于20096月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2009-1684T-SJ中《基于射频识别标签的用于产品与服务域名规范》的要求,中国电子标签工作组数据格式组成员单位上海通用化工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单位承担了本标准的编写任务。

基于射频识别标签的用于产品与服务域名规范》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内的产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服务及管理系统,可实现对系统企业产品及信息服务的编码无缝地转换成域名从而使产品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规范整理和归档,使企业工业产品和信息领域内的信息共享、信息交换、信息服务和透明化管理水平大大提升。

《基于射频技术的用于产品与服务域名规范》立项后得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产品司及电子标签工作组秘书处及商务部《商务领域射频识别标签数据格式》行标起草组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支持,电子标签工作组张琪组长专门在2009820日 在北京召开的自主知识产权RFID标准专题技术研讨会上专门谈到了数据格式的编码、域名、地址的统一性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阐明了编码实际上用于射频识别标签时实际就是域名、地址的实质性,为数据格式组的制订标准扫清了障碍

 

20098月在电子标签工作组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国工业产品和信息服务主管领导的特点,结合总体组副组长单位商务部起草的《商务领域电子标签数据格式》行标,完成了《基于射频识别标签的用于产品与服务域名规范》行标草案稿,对该草案第一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电子化、网络化的需求已经不局限于IT行业,政务、工业部门和商务领域都迫切期待着利用网络化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进行数据交互并最终达到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电子标签和二维条码等信息载体独立或组合使用对我国商务领域信息化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总体来看,各行业都有自己的编码标准,不利于数据的共享和使用。

本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全国工业产品和信息服务主管领导的特点,增加了产品域名信息交换及在信息服务时安全防护的内容,规定了工业产品结合信息化在生产及国内外贸易过程中企业及产品与服务在电子标签、二维条码标识数据格式的编制规则,以使在工业产品在生产及国内外贸易过程中企业及产品均有一个规定数据格式的电子标签、二维条码标识。电子标签数据格式域名采用定位不定长的编码形式,编码最长为十进制256位(二进制为1024位),用户可根据需求选用根交换码所定义的数据,选择所需的域名长短和国家与地区码后的码段。

具体来讲,本标准主要对基于射频技术的用于产品与服务域名规范架构进行了定义及解释,并对基于射频技术的用于产品与服务的域名行了描述并适用于现有的网络及专网。

域名包括根标识域名、地域域名、管理主体域名、厂商代码域名、商品代码域名和单品代码域名。根交换标识码域名解决了国际、国内不同标准的对象标识符编码域名来源的信息兼容问题;地域码域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子标签数据格式的标准地域标识域名;厂商及商品代码域名均为顺序码,无特定含义;单品代码域名由年代轮换码域名、单件代码域名构成,根据定位不定长的原则,确定每个企业的每件单品的域名。

数据交换格式域名在数据编码格式域名基础上增加交换前缀标识码域名,用以标识本国内、国家间、国际标准组织颁布的顶级弧的客体标识符数据格式域名等数据交换行为,具有简洁性、可扩展性、兼容性等特点。

 

三、标准验证分析

本标准数据编码格式域名及数据交换格式域名的指导性文件已经过多个行业内专家学者以及工业及商务领域应用企业的论证,一致认为目前数据格式的构成合理,可以满足国际国内多编码体系下不同信息格式域名的统一规范以及信息交换功能,无重大分歧意见。在确保我国自主权的前提下,实现了对国际标准的互联互通。

本标准通过深入研究电子标签应用现状及需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并参照部分国际标准制定而成,具有良好的兼容性、通用性,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电子标签的标准体系的完善,为加强工业产品与信息化的电子商务管理及服务提供统一信息格式域名规范,促进了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功能。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ITU-T E.164-2002ITU-T建议E.164分配的国家代码的清单)和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标准SJ/T 11271-2002(数字域名规范),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和改进,提出了适用于射频技术的用于产品与服务域名规范。

目前国际上EPCglobal标准组织的采用了现行英文域名体系需要通过ONS对域名和编码进行解析,而本规范可直接为编码分配的数字域名进行解析。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暂无)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暂无)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建议为推荐性标准)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暂无)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暂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暂无)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标签工作组数据格式组组长单位:上海通用化工技术研究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